释义 |
网络盗窃行为是传统盗窃行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扩展,因此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共性: 1、犯罪主体存在共性。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传统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网络盗窃犯罪主体也只需符合一般主体要求即可。 2、主观罪过存在共性。首先,无论是网络盗窃还是传统盗窃,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均具有非法占有或获利的目的。其次,主观方面均表现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仍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观方面存在共性。从犯罪行为来看,网络盗窃和传统盗窃行为人均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同时,网络盗窃同样具有组织化特征,比如事前有专业黑客为网络盗窃犯罪提供可以实施犯罪的木马病毒程序,犯罪过程中由专门的犯罪分子通过此类工具窃取他们虚拟财产或服务,而后再由专业人员负责转移销赃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与传统盗窃犯罪前踩点准备工具继而实施盗窃行为,最后积极销赃类似。 一、盗窃罪的四个要件 盗窃罪四个要素: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地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