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法律规定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法律客观: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