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是指利用即时通信软件、论坛、博客、微博、电子邮件等,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致使淫秽信息流传的行为。传播必须是故意地进行传播,即明知是淫秽内容的信息而有意传播给他人,既包括直接实施的传播行为,也包括明知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络媒介上传播但予以放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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