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同时,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未说明的风险提出异议或者加重责任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并经过被保险人确认。如果被保险人未能说明风险,但保险人确实知道该风险存在的,保险人不得以未说明风险为由免除保险金给付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 2.《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需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及保险公司的风险异议,如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未明确告知风险或确实知道风险存在却不予承保,则被保险人有权申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