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 公司破产 后 债权人 这个问题,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1)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担保物权 主要是指 抵押权 、 质押 权或 留置权 。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 (2)采取了 财产保全 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清偿,不具有优先性。举个例子:甲公司欠乙70万,欠丙20万,欠丁10万,乙丙丁均为普通债权,甲破产了,只有10万元,则乙丙丁按:7:2:1,分别受偿7万、2万、1万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