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人冲突逃跑如何处理? |
释义 | 两个人打架后逃逸,法律责任取决于伤害程度。轻微伤应给予治安处罚并赔偿医疗费,导致他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追究刑事责任。对方逃逸后,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若导致重伤,公安机关可通缉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需赔偿经济损失。追诉期限为十年,立案后不受限制。法律责任依据《刑法》第234条,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88、89条计算。 法律分析 现实中有很多人在打架后发现对方被自己打伤甚至出现了重伤的情形就会慌乱之中逃逸,对于受伤的一方来说对方的逃逸无疑是让自己没有了索赔的对象,而国家机关对于公民重伤的情况肯定是要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的。那么,两个人打架逃逸怎么处理? 一、两个人打架逃逸怎么处理? 如果被打后导致轻微伤,应该给以治安处罚,同时还应该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导致你轻微伤后逃跑了,公安机关只要发现他出现,还是可以对他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时对他的经济赔偿部分,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不会来,可以申请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等待判决生效以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执行他家里的存款或其他财产,如果是导致你轻伤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进行通缉,只要抓到他,就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还是要赔偿经济损失 打架致人重伤的追诉期限为十年,如果已经经公安机关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追诉时效。《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结语 两个人打架逃逸后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受伤程度。如果仅导致轻微伤,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并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导致他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方逃逸,您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导致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可以通缉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要赔偿经济损失。追诉期限为十年,但已立案的不受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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