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是多少年通过的 |
释义 | 《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是1974年12月14日签订的政治条约。 因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和最危险的形式,在一切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存在的情况下,充满着可能发生世界冲突及其一切惨烈后果的威胁,所以,在现阶段应该订立侵略定义。 重申各国有义务不使用武力剥夺他国人民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或破坏其领土完整,并重申一国的领土,不应成为别国违反宪章实行——即使是暂时的——军事占领或以其他武力措施侵犯的对象。 亦不应成为别国以这些措施或这些措施的威胁而加以夺取的对象,并重申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各项规定,深信侵略定义的订立应可对潜在的侵略者发生威慑作用。 法律依据: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第二条 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但安全理事会得按照宪章的规定下论断:根据其他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行为或其后果不甚严重的事实在内,没有理由可以确定已经发生了侵略行为。 第三条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e)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第五条 1.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 2.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 3.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