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高利贷是非法的吗? |
释义 | 第一,如果私人以“放贷为业”,放贷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因为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会受到罚款等处罚。 第二,私人如果套取银行资金转贷他人牟利的,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第三,如果放贷的资金来源于吸收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资金,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处罚方式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巨大或者有别的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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