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条件 (一)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因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二)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因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因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因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三)申请人在驾驶证被注销前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 (四)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五)申请人身体、年龄等条件符合申请恢复的准驾车型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六)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或撤销的情形。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 驾驶人需提交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需提交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