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进行离婚诉讼时,离婚理由应当写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争议主要原因、经过,被告态度,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效果,是否经过诉讼、法庭处理结果。 起诉离婚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除离婚理由外,一并应当列明以下事项: 1、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 2、陈述婚姻状况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结婚时间,登记地点,子女状况,是否分居等。 (2)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置。 3、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签名或盖章,注明起诉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