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暴力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一)网络媒体的原因 1.网络的匿名、虚拟性等特征为网络暴力的形成提供了温床 在网络传播中,人们所处的传播情景是虚拟的,网民是以匿名的身份发表言论,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规范和约束在网络传播中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网民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风险趋近于零。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就会大大降低,他们很容易突破道德底线而情绪化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时,很多网民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他们会迫不及待地对当事人进行讨伐与攻击,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显示出不满与愤怒,当附和的人越来越多达到一定程度时,网络暴力事件便由此产生。 2.“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形成的内在原因 “人肉搜索”在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侵犯隐私权、影响当事人正常学习生活的弊病,它利用人问人、人寻人的人际传播模式,不断地更新当事人的信息,为网络舆论提供了一个又一个新鲜材料,促使网络舆论一浪高过一浪,使得事态发展到难以控制的局面,最终导致网络暴力的形成。 (二)网民的原因 1.网民的年轻化及从众心理使其容易失去理性 我国网民中10~29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66.7%,且网民中初、高中学历者所占的比重达到了67.4%。网民的年轻化使得他们容易冲动、激怒,而且年龄也决定了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及对事物认识的深度。从众心理又使大多数网民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多数网民对网络上的言论采取盲从的态度,这样一来,很快就形成一种滚雪球效应,当某些“意见领袖”的声音成为主流意见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合力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就在所难免了。 2.网民的自我表达及狂欢心理使其易于宣泄恶搞 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舆论表达的崭新渠道,在网络传播中没有身份、等级的差别,普通民众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拥有的话语权、表达权,他们把对现状的不满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尽情地宣泄排解,很容易出现一些极端言论,从而形成网络暴力。另一方面,网络传媒又具有强大的消费娱乐导向,网民极易从大量的信息中追求感官刺激,缺乏深刻思考,网络逐渐成为了一个巨大的秀场,大众以娱乐的逻辑解读生活,以玩笑的方式进行社会互动,他们追求“突破尺度”的开放,由于缺乏自我节制,容易忽视当事人的感受而一味追求娱乐的快感,极易挑战道德底线,冲破法律禁区。 (三)外界管理的原因 1.网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由于网络的参与主体“网络人”在现实和虚拟社会都存在,其具有的现实和虚拟的双重身份使得个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而网络传播中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使网络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也助长了某些网民“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致使互联网信息发布者滥用自由表达权。截至目前,我国颁行的网络法规共有数十部,但这些法规无论是从效力等级还是可操作性上,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网络“把关人”的相对缺失 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从传统的单向、被动的线性传播中解脱出来,对“把关人”的特权形成了颠覆性的冲击,随着传播权利的广泛分布,原有的信息→传播者→传播渠道→受众的分层传播关系正在改变,昔日的“把关人”不再拥有传播话语的霸权,“把关人”失去了其存在的技术基础、受众基础,把关的任务便落到了网络中形形色色的传播媒介身上,原有“职业把关人”的把关难度进一步加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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