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不说话是不可以的。审理民事案件,应该先由书记员核实到庭人,宣布法庭纪律。报告到主审法官可以开庭,法官宣布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然后法官提出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分别向原告被告提出问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做最后陈述,宣布休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