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抵押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 合同终止 。中国《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抵押物提存是指债务人依法将抵押的财产送提存机关进行提存,以消灭抵押物担保的债务。 二、抵押物提存制度的价值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 债务纠纷 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三、提存机关可以是哪些 我国学术界在提存机关的确定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提存机关应为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应为人民法院; 第三,应为公证机关; 第四,可以为银行等部门。综上所述,抵押物提存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的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