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办事处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初级政府机构,不是事业单位。办事处和乡镇是平级,但在行政上没有乡镇职权大。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其内设机构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属于公务员。 法律客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