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所评估会因为什么不通过呢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机关社会调查评估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接受调查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2、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原办案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3、调查评估结束后,司法所要认真研究,提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和建议,并起草调查评估报告,经司法所长审核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须认真审阅调查评估报告,对调查评估报告有疑点的要指派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评估意见审定后,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3日内提交委托调查评估机关。5、人民法院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后,应及时审阅。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宣读、质询。必要时应通知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决定是否采纳调查评估意见。诉讼参与人对调查评估意见提出质疑的,由法庭审查并决定是否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或者采纳调查评估意见。6、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须对调查评估意见核实的,应通知负责调查评估意见的司法所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通知被害人的家属或被告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报到。县级司法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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