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坏耕作层的认定方法,具体如下: 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2、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3、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4、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士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5、在耕地耕作层人为抛洒有害物品,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6、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它形式。 破坏损毁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按破坏耕地罪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