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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与必要性
释义
    请早一点委托律师,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律师的介入有利于案件最终处理。律师可以更早了解案情,提醒当事人如何表述,避免刑讯逼供,以及为当事人申诉控告。因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是有用的。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委托律师。刑事案件,分三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并且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越早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越有利。在侦查阶段,或者人一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就委托律师介入最好。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可以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再者,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律师的介入,大部分在侦查拘留阶段会受刑。如果有律师,可以告诉律师,律师可以为他申诉控告。所以,请律师是有用的。
    拓展延伸
    探析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与法律保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作为被告或被告律师的代表,负责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收集证据、审查法律条文和相关先例,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他们能够帮助被告理清案情,阐明辩护观点,并在法庭上提供有力的辩护。
    此外,律师还在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保障。他们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尊重,确保合法程序的进行,并监督调查和审讯过程是否合法。律师还协助被告与其他专业人士合作,如鉴定人、证人和专家,以获取有利的证据和证词。他们还能够与检察官和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辩论,争取最好的结果。
    总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是保护被告的权益,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并确保合法程序的进行。他们是被告的法律代表,为他们争取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结语
    请律师是刑事案件中的明智选择。律师的介入可以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参与可以帮助被告更早了解案情,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并提供有效的申诉控告。律师在保障被告权利、确保合法程序的进行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被告的法律代表,为他们争取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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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