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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8年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释义
    法律分析:一、缴存比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网上缴存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www.zfgjj.cn,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办理。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到管理部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后,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
    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一、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4240元。
    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
    除企业外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自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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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