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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既遂刑罚标准概述
释义
    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严重后果可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后果可判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制作、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严重后果同样受罚。单位犯罪需支付罚金,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计算机犯罪中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一项综述
    《计算机犯罪中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一项综述》是一篇旨在全面探讨计算机犯罪领域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的综合性文章。本文通过研究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类型和影响,深入分析了相关法律框架和制度,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刑罚标准和量刑原则。文章重点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网络服务渎职罪等常见犯罪类型,探讨了其犯罪要件、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此外,文章还考察了国际上的相关法律实践和刑事司法制度,以提供一个全球视野下的综合评估。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对计算机犯罪领域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
    计算机犯罪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本文《计算机犯罪中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一项综述》全面探讨了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框架和刑罚标准,为读者提供了深入了解和参考依据。我们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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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9:4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