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乙肝看守所如何处理 |
释义 | 乙肝患者,情况严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之后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的判决。或者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请求。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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