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在洗浴过程中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自身患有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事发时浴室在收银台对面及浴区门口均放有提示牌,尽到了提示义务,在事发后积极施救,也尽到了相应的施救义务。但鉴于事发时浴室的排气扇未打开,浴室内空气流通不畅,与孙某发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连岛某浴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