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如下: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因为设备或供货商是承租人选定的,这就使得承租人先与供货商联系,再由出租人与供货商接触,最后出租人将所购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而经济上的使用权则属于承租人; 5、不可解约性。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当设备自然毁坏并已证明丧失了使用效力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合同,但必须以出租人不受经济损失为前提。 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如下: 1、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普遍最简单也是最主要的形式。即租赁公司通过筹集资金,直接购入承租企业选定的租赁物品,并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2、转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 3、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一般简称回租,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