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一是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二是明确用药保障范围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三是明确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各地要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支付政策。四是做好政策衔接。对于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要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要做好与住院保障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入院标准,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提出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将其在医保目录内的门诊用药统一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要求对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患者,继续执行现有政策,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推动国产降压、降糖药降价提质。加快推进集中招标采购,扩大采购范围,降低购药成本,推行长处方制度,多措并举减轻患者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