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