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两者之间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法规,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而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可见,留置权就是法定物权,而质权是意定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