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规摆摊属于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的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来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