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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哪些活动
释义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风险提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民用通用机场投入使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风险提示: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企业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三)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四)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六)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融资担保公司禁止从事业务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对融资担保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风险提示: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事禁止性的业务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会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风险提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四)贷款进行投资;(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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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