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风险提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