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即使房产登记为个人所有权。如果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贷款,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还款,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为个人所有权,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则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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