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政策有: 1、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存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存款职工家庭不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适当增加;3、职工必须持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存款证明,并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