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否能评残建议先申请,由单位安排专家鉴定。 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五条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