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发行新股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两者已经间隔了一年以上的时间。其中,募足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必须是再次发行新股的前提,如果不能募足,则说明其经营的事业前景不好,有比较大的可能会发生亏损的现象,甚至可能丧失支付股利的能力。所以在发行新股潜,应该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如果前次发行的股份没有能募足的,不可以增发新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