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政府的司法体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普通法院组织:1.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2.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等检察厅(二)兼理司法法院:指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三)特别法院: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类。(四)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平政院编制令》 规定:平政院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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