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律是这样界定邪教组织的:邪教组织是借宗教、气功等名义建立,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且严重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的主要特征是崇拜教主、编造邪说、精神控制、敛收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 邪教的本质是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 反社会表现在:制造人间悲剧,恣意践踏法律,破坏社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侵蚀和瓦解基层政权,充当外国反华势力的工具。 反科学表现在:大搞人神合一,宣传现代迷信,用迷信害人杀人;歪曲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为其所用,阻碍科学知识的传播和发展。 邪教的危害 (一)残害生命,侵犯人权。世界各国的邪教,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邪恶目的,都把成员当作任意摆布的奴隶,将其生命视同草芥,极尽折磨、残害之能事。以极端利己主义的说教宣扬世界末日,宣扬自我“圆满”,鼓吹集体自焚、集体服毒自杀等方式,则是他们经常采取的一种最残忍、最恐怖的行为。 (二)骗取钱财,控制精神。邪教组织在初创“功法”时,就是将其作为一种敛财手段。当他们发现确有不少人落入圈套后,就开始巧立名目,不断地榨取精神上已被他们控制的成员。 (三)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有的邪教主张“不要搞农业生产,庄稼不用打药,天父会照看的”,致使许多成员整天在家祷告,不种地、不锄草、不养牲畜。 (四)侵蚀政权,践踏法律。从我国的情况看,邪教起家时往往以敛财为目的,但随着其组织壮大、成员增多、钱财聚集,他们的政治野心也随之膨胀,便公然践踏法律,竭力进行各种反党、反政府、反社会主义的活动,甚至走上卖国求荣的罪恶之路。 反人类表现在:实施精神控制,践踏人性尊严;摧残人的健康,无视生命价值;背弃正常人伦,湮灭人的亲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