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如果通过商标代理提交的注册申请,商标代理机构收到驳回通知的日期视为申请人收到的日期 但是,由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国际局通知的确切日期一般较难判断,在实践中,商评委接受以国际局通知日起15日默认为邮寄送达收到日因此,国际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一般可以按照国际局通知日起三十日计算如果申请人的实际收到日晚于国际局通知日后的三十日,则须提供国际局通知送达日期的相应证据,如国际局邮寄的信封原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邮局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证明 如果已经申请了商标驳回复审,就需提供的资料有: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评审申请书、与商标有关的证据材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这些资料都是在通过商标驳回复审之后要提交的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