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供销社是国企。一开始,供销社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后来,有的划归了全民性质(也就是国企),有的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 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而乡、村仍然是集体所有制。在城市也有国营的和集体的。商业局的下属公司内部也有国营与集体之分。但无论国营还是集体,都在一个系统之内——供销系统。 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都属政府财委直接主管。 它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察机关。近年来,有的地区取消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改建合作委员会,执行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三条 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