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员未能联系我,冀时调显示失败并转立案,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河北法院推出的“冀时调”系统实现了全流程在线调解,解决了法院内网和互联网的限制,提高了调解工作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收到短信后,您需要按时参加视频调解。 法律分析 结论: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解析:可能是法院的程序,也可能是对方不同意调解就直接立案了,收到信息后是需要您根据短信所说时间按时参加视频调解的.“冀时调”是河北法院系统推出的软件系统,支持远程视频调解,打破了法院内网和互联网的局限,实现调解工作的全流程在线办理。该系统上线后,充分发挥“冀时调”系统在“一站式”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拓展延伸 调解员失联导致调解失败,转立案的原因是什么? 调解员失联导致调解失败并转为立案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情况。首先,调解员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紧急情况而无法联系当事人,例如突发疾病、家庭紧急事务等。其次,通信设备故障或网络问题可能导致调解员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此外,调解员可能因为工作繁忙、时间冲突或其他调解案件的优先处理而无法及时回复。另外,当事人提供的联系信息可能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调解员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最后,调解员可能因为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而无法履行联系义务。综上所述,调解员失联导致调解失败并转为立案的原因可能是个人原因、通信问题、工作繁忙、联系信息错误或不可抗力因素等。 结语 结论: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冀时调系统的推出为法院调解工作带来了便利,但调解员失联导致调解失败并转为立案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情况,包括个人原因、通信问题、工作繁忙、联系信息错误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在进行视频调解时,当事人需要根据短信所说的时间按时参加,以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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