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到底属于谁,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在古代,旧时儿女的婚事都是父母决定,彩礼钱也就归父母。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现在的聘礼钱发生了一些变化。一般是男方将聘礼钱交给女方父母之后,大部分的父母都会再将彩礼钱返还给自己的女儿,让他们把这笔钱作为新家庭的存款,或者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所以,就以上内容得出,彩礼钱原来的归属于女方父母的,只是现在大多数父母都返还给了子女作为自由支配的财物。 个人认为,彩礼归谁还是需要父母和子女之间进行协商的,不要因为彩礼的分配问题而让亲情变得冷淡。 另外,在实践中,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男女双方结婚之后,但是因为按照习俗给女方家彩礼使得男方生活困难的,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也是应当予以支持。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分析彩礼与陪嫁的差额是否超出当地一般家庭支付或偿还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考虑给女方家付完彩礼之后,男方家的生活水平能否维持到当地的最低水平。而存在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__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__(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__(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__(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____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