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不动产权利类型的填写按照相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填写不动产权利的具体名称,涉及两种权利的,“/”分开。(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二)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四)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六)?;(七) 海域使用权;(八) 地役权;(九) 抵押权;(十)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