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四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五条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会员 第六条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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