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下是无法修改档案的,并且在以后办理退休等事物都是以档案年龄为准的,身份证是次要。对于职工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如何确定出生日期的问题,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给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如下: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并且自2006年10月15日后,干部档案年龄不再更改。根据上面的规定,职工的年龄是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不是身份证为准。 【法律依据】: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