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迁出市外户口须知 一、迁出市外条件 经外地公安机关批准入户或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及毕业生分配需将户口迁出市外的。 二、户口迁出市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外地公安机关批准需将户口迁出市外的,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需将户口迁出市外的,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生分配需将户口迁出市外的,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报到证的,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分配证明)。 上述迁出市外人员,如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则需在复印件上加具集体户单位公章)。 三、办理的具体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区内任一区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二、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