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金经办领取有关事宜 |
释义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程序及有关事宜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持其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和免冠照片等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申领失业金需提供的资料 (1)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 (2)《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 (3)《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杭州市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名单(原单位填写) (5)《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人填写) (6)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彩照1张 (7)个人申请 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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