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秸秆堆放场所规范管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规范设置。一是保证点位合理。秸秆临时堆放场所要优先选择废弃荒地或宅基地,或者在不影响公路交通的前提下,将打包秸秆沿路边整齐摆放。二是保证数(容)量。秸秆临时堆放点须综合考虑农作物布局、交通运输等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和方便的原则科学确定,并符合辐射区域离田秸秆堆放实际需求。三是保证宣传实效。要充分利用村级公示栏、广播、微信等媒介公布临时堆放点,设立醒目标志,讲求实效,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统筹协调。一要疏导秸秆及时离田。各村在加强秸秆禁烧督查的基础上,要突出农作物及时离田堆放工作的跟踪巡查,引导农户及时将暂不还田利用的秸秆送至附近临时堆放点。二要实施有序堆放。秸秆蓬松而量大,要动员农户整齐堆放。并加大田间打包机、集束打捆机的普及应用,提高秸秆收集机械化水平。三要严防二次污染。秸秆临时堆放点要派专人值守,原则上满足一辆车的秸秆容量,须及时组织转运,杜绝焚烧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并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自颁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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