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人要分手费不算敲诈。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分手后女方当事人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以敲诈勒索定性,但如果双方产生争议后诉诸法院要求以金钱补偿“青春损失”,法院一般以该诉讼请求违背公序良俗不会予以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