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延迟退休政策 |
释义 | 自愿延迟退休政策如下: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以及边远山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人才; 3、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迟退休所需资料如下: 1、《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两份,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本人档案; 3、由本人负责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学科、业务)的相关资料。 延迟退休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接收单位的上报材料。 2、经办人初审。 3、处长、副处长审核。 4、分管副局长审定。 5、同意延迟退休的,由经办人在《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审批结果返回申报单位。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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