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怎么办 |
释义 |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应该积极应诉。首先应该分析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准备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向法院举证。如果有反诉可能的,也应该准备好自己的反诉状及相应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反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如果认为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该在答辩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也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有需要可以来律所面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其中的一些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到官司,上过法院,但是如果我们一旦真的收到了法院出庭传票,收到法院传票后需要做什么呢? 一、核实“传票”的真实性 骗子利用法院、检察院的名义来进行诈骗的骗术不少人都经历过。很多人都接到过骗子冒充法院、检察院的名义打来的电话,说你“有案在身,需缴纳费用”。所以,我们接到“传票”后的第一步,必须首先核实“传票”的真实性。 法院传票是指由法院统一制作,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的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文件。法院传票中通常包含:原告的起诉状、审理法官的信息,还可能有举证通知书、开庭时间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等相关文件。 查询法院传票的真实性,可以直接拨打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平台12368来核实! 千万要注意的是,收到传票说要立即缴纳“相关费用”的,一定是骗子! 因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1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缴,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一上来就由被告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 二、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通常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直接送达,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六)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 所以,不管怎样,法院都有方法将法律文书送达你的手上。所以要签收,积极应诉,防止消极应诉对己方不利。 三、第一时间了解案情 签收传票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以防在案件审理中被对方牵着走。可以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在应诉甚至反诉的时候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还要去获取己方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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