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联合行文的日期为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的注意事项:一是联合行文的主体必须是同级机关;二是联合行文必须确有必要,行文内容必须为事关各联合发文机关的重要工作,如果只是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就不得联合行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