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是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三种情况:超越法定事项的管理权;超越法定地域管理权;超越法定级别管理权。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颠倒行政步骤。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