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会委员与经审委员能兼任吗 |
释义 | 可以同一人担任。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不是常委的工会委员,可以兼任工会经审委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外,并未明确禁止其他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工会经审会委员。经审委员大多是兼职的,经审主任担子很重。 _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工作职责如下: _1、主持经审委全面工作,履行工会经审委工作职责 _2、审查本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会财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方针、制度; _3、督促工会定期公布账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实行财务民主管理和监督; _4、审查工会对教职工大会关于财务工作的决议及经审建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在教职工大会上作工作报告; _5、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产现象作斗争,对模范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会干部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_6、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参与和支持财务改革,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_ _法律依据: _《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三条 _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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